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劃分常見的八個問題
一、未按規(guī)定進行項目劃分
1、相關法規(guī)標準:《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guī)程》(SL 176—2007)第 3.3.1 條
2、法規(guī)標準內容:3.3.1 由項目法人組織監(jiān)理、設計及施工單位進行工程項目劃分,并確定主要單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項目法人在主體工程開工前將項目劃分表及說明書報相應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確認
3、問題分類:嚴重
4、責任主體:項目法人
二、單位工程劃分不合理
1、相關法規(guī)標準:《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guī)程》(SL 176—2007)第 3.2.1 條、第 3.2.2條
2、法規(guī)標準內容:
3.2.1 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劃分應結合工程結構特點、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進行,劃分結果應有利于保證施工質量以及施工質量管理。
3.2.2 單位工程項目劃分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 樞紐工程,一般以每座獨立的建筑物為一個單位工程。當工程規(guī)模大時,可將一個建筑物中具有獨立施工條件的一部分劃分為一個單位工程。
2 堤防工程,按招標標段或工程結構劃分單位工程。規(guī)模較大的交叉聯(lián)結建筑物及管理設施以每座獨立的建筑物為一個單位工程。
3 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標標段或工程結構劃分單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獨立的建筑物為一個單位工程。
4 除險加固工程,按招標標段或加固內容,并結合工程量劃分單位工程。
3、問題分類:大中型工程較重
4、責任主體:項目法人
三、分部工程劃分不合理
1、相關法規(guī)標準:《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guī)程》(SL 176—2007)第 3.2.3 條
2、法規(guī)標準內容:
3.2.3 分部工程項目劃分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 樞紐工程,土建部分按設計的主要組成部分劃分;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安裝工程和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按組合功能劃分。
2 堤防工程,按長度或功能劃分。
3 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長度劃分。大、中型建筑物按設計主要組成部分劃分。
4 除險加固工程,按加固內容或部位劃分。
5 同一單位工程中,各個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資)不宜相差太大,每個單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數(shù)目,不宜少于 5 個。
3、問題分類:大中型工程較重
4、責任主體:項目法人
四、單元工程劃分不合理
1、相關法規(guī)標準: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guī)程》(SL 176—2007)第 3.2.4 條;
《水利水電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標準》(SL 631~639)第 3.1.1 條
2、法規(guī)標準內容:
3.2.4 單元工程項目的劃分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 按《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試行)》(SDJ 249.1~6—88,SL 38—92及 SL 239—1999)(以下簡稱《單元工程評定標準》)規(guī)定進行劃分。
2 河(渠)道開挖、填筑及襯砌單元工程劃分界限宜設在變形縫或結構縫處,長度一般不大于 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單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資)不宜相差太大。
3 《單元工程評定標準》中未涉及的單元工程可依據(jù)工程結構、施工部署或質量考核要求,按層、塊、段進行劃分。
3.1.1 單元工程劃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分部工程開工前應由建設單位或監(jiān)理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根據(jù)本標準要求,共同劃分單元工程。
2 建設單位應根據(jù)工程性質和部位確定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
3 單元工程劃分結果應書面報送質量監(jiān)督機構備案。
說明:原《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試行)》(SDJ 249.1~6—88,SL 38—92 及 SL 239—1999)已廢棄,由《水利水電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標準》(SL 631~637—2012)及(SL 638~639—2013)替代
3、問題分類:大中型工程較重
4、責任主體:項目法人
五、主體工程開工前未將項目劃分表及說明書報質量監(jiān)督機構確認
1、相關法規(guī)標準:《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guī)程》(SL 176—2007)第 3.3.1 條
2、法規(guī)標準內容:3.3.1 由項目法人組織 監(jiān)理、設計及施工單位進行工程項目劃分,并確定主要單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項目法人在主體工程開工前將項目劃分表及說明書報相應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確認
3、問題分類:嚴重
4、責任主體:項目法人
六、未確定主要單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
1、相關法規(guī)標準:《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guī)程》(SL 176—2007)第 3.3.1 條
2、法規(guī)標準內容:3.3.1 由項目法人組織監(jiān)理、設計及施工單位進行工程項目劃分,并確定主要單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項目法人在主體工程開工前將項目劃分表及說明書報相應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確認
3、問題分類:小型工程一般,大中型工程較重
4、責任主體:項目法人
七、工程實施過程中對項目劃分調整的部分,未及時報送質量監(jiān)督機構確認
1、相關法規(guī)標準:《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guī)程》(SL 176—2007)第 3.3.3 條
2、法規(guī)標準內容:3.3.3 工程實施過程中,需對單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的項目劃分進行調整時,項目法人應重新報送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確認
3、問題分類:一般
4、責任主體:項目法人
八、項目劃分文件未及時確認,未以書面形式通知項目法人
1、相關法規(guī)標準: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guī)程》(SL 176—2007 ) 第 3.3.2 條 ;
《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工作清單的通知》(辦監(jiān)督〔2019〕211 號)序號 3
2、法規(guī)標準內容:
3.3.2 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收到項目劃分書面報告后,應在 14 個工作日內對項目劃分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結果書面通知項目法人。
序號 3 確認工程項目劃分
1 對項目法人提交的項目劃分書面報告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結果書面通知項目法人
2 工程實施過程中,單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的項目劃分發(fā)生調整時,重新確認
3、問題分類:大中型工程較重
4、責任主體:質量監(jiān)督機構